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遗失公告(2017)第187号
发表日期: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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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海位于大冶市新冶大道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011672353号,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号窗口。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刘易海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011672353号作废并补发新证。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联系电话:0714-8013347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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