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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遗失公告(2017)第132号

发表日期: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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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大冶市新华东路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1999)01011101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5234、01-5965、98082001、98082002号,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号窗口。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1999)01011101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5234、01-5965、98082001、98082002号作废并补发新证。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联系电话:0714-8013347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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