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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遗失声明(2018)第31号

发表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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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波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余府路14-1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01-2702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11125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波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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