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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02-09
赵兵烈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杉树排路15号3栋4单元5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111002-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兵烈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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