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不动产登记
发表日期:2018-05-03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
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96004172
(房屋所有权证)
明志华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房屋所有权
大冶市东风路16-16号
遗失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5月3日
责任编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