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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07-03
刘文斌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灵乡镇灵乡大道西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4170920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文斌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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