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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继承公示(2018)第174号

发表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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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军对坐落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5215单元301室,原登记于吴时年名下的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02-2572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217350-1-83号申请继承登记。吴海军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02-2572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217350-1-83号遗失,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之规定,对该申请予以审查并予公告。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

联系电话:0714-8013347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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