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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07-25
程正钢、杨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城西路49号1单元202室,01-1092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地号:01010916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程正钢
杨 芳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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