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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登记遗失声明(2018)第282号

发表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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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阮春莲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39号1单元301室,鄂(2018)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046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松

  阮春莲

  2018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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