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冶卫医催字[2020]4001号
江章坤: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冶卫医罚字[2019]4006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60000元、加处罚款6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并履行下列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大冶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段佳兴
电话:0714—8768535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