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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鑫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1〕冶-024号

发表日期:2021-04-20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鑫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鑫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柯永中

主要违法事实:

1、该单位新建的铁矿石加工技改项目中的尾砂库卸库尾砂回收压干车间和矿石加工废石综合利用车间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该单位铁矿石加工技改项目中的矿石加工废石综合利用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罚款贰拾捌万玖仟壹佰壹拾陆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1年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