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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冶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试行)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冶政办发 发文字号大冶政规〔2022〕5号
发文日期2022-03-27 11:18:39 发布日期2022-03-27 11:18:39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经济建设

大冶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试行)

发表日期: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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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大冶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解读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

大冶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推动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新引进投资工业项目,新引进项目是指我市重点支持的生命健康、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光伏+储能、材料、节能环保、纺织服装等产业方向的工业项目,且已通过招商引资入园审查,投资人在大冶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厂房,所申报项目由大冶公司生产运营,并承诺在政策兑现期内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一)落户国家级高新区(下称高新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年;

(二)落户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下称临空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年;

(三)落户其他产业功能区(工业集聚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年。

第四条建设投资扶持。

对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且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建设投资扶持,标准为6万元/亩、7万元/亩、8万元/亩。

在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基础施工(桩基施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扶持资金;在投资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或厂房验收后,经审核确认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相应投资标准的,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扶持资金。

第五条 财政贡献扶持。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从企业竣工投产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服务)起五年内,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其新增县市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其新增县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该项扶持自项目正式签约之日起七个年度内有效。租赁厂房类项目已享受设备扶持及装修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财政贡献扶持。

第六条设备扶持。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在企业投产前新购置生产设备(不含配电房、污水处理等设施)完成设备调试且试运行后一个月内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为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不含税,以经审计确认的采购设备发票价款金额为准,下同)的5%~10%。

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8%、10%的资金扶持。其中对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1亿元及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类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5%。

单个项目享受本条款的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租金扶持。

对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进行厂房租金扶持,扶持年限不超过5年。

对租赁我市政府平台厂房的项目,从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第一年对当年平均税收每平方米200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厂房租金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至第五年,对当年平均税收每平方米300元(含)至500元、500元及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厂房租金的50%、100%给予扶持。

对租赁由民营企业或个人建设厂房的项目,扶持标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并按上述对应比例执行和承担。

厂房租金扶持分年度进行兑现,由在冶运营的项目企业(下称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在一个月内兑现到位。

第八条 装修扶持。

对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厂房装修(不含生产配套用房)进行扶持。装修万级以上(含万级)无尘车间和实验室的,在项目投产并经相关部门审计后,按无尘车间及实验室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一次性厂房装修扶持,扶持标准为:万级500元/平方米,千级700元/平方米,百级9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九条 新引进外资企业扶持。

对在我市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黄石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给予投资主体奖励人民币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零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缴后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内容由市政府统一招标,购买服务。具体按我市相关文件执行(国家规定不能减免费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其他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在满足相应政策适用范围前提下,可享受我市科技、技改、进出口、企业上市、人才、用工、产业基金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养生养老、商贸服务、现代物流等产业类项目,按我市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扶持。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享受贷款贴息、物流成本、设备搬迁、股权投资、厂房代建等政策扶持。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及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投资的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高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高层次领军人才引领项目(高层次领军人才以(冶办发〔2017〕41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5亿元以上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项目、科技型服务业项目;

(四)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

(五)促进我市发展的外向型产业项目;

(六)盘活重大闲置资产且地方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

(七)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一事一议”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 在我市新投资的项目,凡符合本政策相关奖励扶持条款的,经有关部门审计后,由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兑现到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零收费”奖励政策由项目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在一个月内兑现到位。

第十五条 新引进项目可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政策,但相同政策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我市各级财政分别预算安排产业引导资金,并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新引进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起始年份的计算,以签订实质项目投资合同(不含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高新区、临空区可参照此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出台具体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