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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1-09-03
标  题:大冶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城西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一期) 改造房...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城西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一期) 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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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大冶市城西原化肥厂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主体

(一)征收范围

1. 大冶市城西原化肥厂片区范围内生活区3栋房屋68户,生产区1栋房屋20户,共计征收房屋4栋88户,房屋建筑面积为7818.10㎡。

2. 规划道路(天子湖路)红线内私房1栋,房屋建筑面积为980.50㎡。

(二)征收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为期限。

二、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

(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

(十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

(十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

(十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十四)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 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原房屋复核建筑面积1:1.25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2)产权调换实行就地还建,按照区间靠档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区间内的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分为三种户型,建筑面积约为97㎡、107㎡、117㎡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10㎡(含10㎡)以内的,按照2600元/㎡结算房价款;超出10㎡以上的,按照2800元/㎡结算房价款;产权调换房屋小于应调换房屋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260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被征收人一次性缴清超面积房款。

2.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3.装修、搬迁等其他补偿

1)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每户800/月的标准,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过此期限的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800元/月的标准,签约时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搬迁补偿标准:搬家费2000元/户;自建私房搬家费根据搬迁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水电开户移装按1000/户包干;家用设施电话移装120元/部、宽带移装116元/户、有线电视移装300元/户空调移装400元/台、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移装600元/台,按实际移装家用设施计算补偿。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依据新旧程度和档次不同,根据评估标准按每平方米400元、300元、200元、100元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4.住改非补偿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为生产、经营的住宅补偿,除按照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外,还可对经市征收部门认定符合条件部分的面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协商给予适当增加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性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1)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根据搬迁量参照住宅房屋搬迁标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征收合法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六个月临时安置费用)实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考虑到历史原因,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 搭建的房屋:砖混结构560元/㎡、砖木结构460元/㎡、简易结构280元/㎡。

2. 地坪:水泥地坪厚度10cm以下的,补偿标准为50元/㎡;厚度10-20cm的,补偿标准为95元/㎡;沙石地坪及土夹石路面,补偿标准为15元/㎡。

3. 挡土墙:补偿标准为260元/m³。

4. 钢架棚:补偿标准为180元/㎡。

5. 隔热层:补偿标准为150元/㎡。

6. 暗沟:补偿标准为70元/m;明沟:补偿标准为50元/m。

7. 未明确或超过标准的,由已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四)奖励及补助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

自开展征收工作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在签约后三日内腾空房屋的,给予10000元/户的签约搬迁奖励;在11至20日内签约,并在签约后三日内腾空房屋的,给予5000元/户的签约搬迁奖励;在21至30日内签约,并在签约后三日内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户的签约搬迁奖励。

2.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协议的,按照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 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以残疾证为准),有重大疾病(癌症、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享受低保的(以低保证为准),且长期在此处居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房屋的,分别补助5000元

4. 机械拆除补助。为确保拆除安全,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行机械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

住宅房屋以户为单位包干,按600/户补助。

私有自建房屋为一层建筑的,按1000/栋补助;两层建筑的,按2000/栋补助;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的,按3000/栋补助。

以上补助标准包含附属建筑等。

5. 对在实施征收至房屋拆除期间,有婚嫁的家庭一次性补贴2000元,有丧葬的家庭一次性补贴3000元。

6. 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相关产权证件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费用。

四、其它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等状况,以不动产证件登记的为准;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奖励补助。

(四)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五)在房屋征收期间,对符合大冶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实施单位协助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优先安排公租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大冶市城西化肥厂棚改项目及周边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大冶市城西化肥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