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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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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细则》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六)《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冶政办发[2015]76号)
二、《细则》的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们大冶市不论大小用地项目,在征地过程中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要么是借鉴相关县市经验,要么是参照周边征地标准,要么是向上请示,无统一的征地标准,无具体相关法规文件,因此,在起草《细则》过程中,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办进行多次专题研讨,同时向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以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最终形成《细则》(送审稿),2022年11月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8日印发。
《细则》共计6章38条,包括总则、征地程序、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追究、附则六个部分。《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征地补偿操作程序,统一了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征收工作由高新区、临空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四是明确了社会保障过程中市公安、人社、农业农村、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的审核职责。
(二)规范了工作程序。一是衔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增强各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联动性与约束性;二是强调拒绝接受征收补偿安置的,明确实施单位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减少争议;三是完善强制执行实施路径,明确从“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施路径。
(三)优化了补偿模式。一是坚持补偿合法,保障正当权益,明确补偿安置的面积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二是体现以人为本,优化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明确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一般住宅房屋则是参照标准进行补偿;同时明确了村民住宅未经合法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补偿,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可以给予适当营业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价值;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三是做好与国有房屋征收补偿衔接,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评估机构选取、异议处理等均与国有房屋征收保持一致,便于实施。
(四)细化了补偿标准。一是在青苗补偿方面,参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关于土地补偿安置倍数的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采用加权平均法,结合实地走访调查,确定耕地每亩2000元,整体涨幅19.19%。二是地上附着物工建方面,采用实证调查法、补偿案例对比法,调整后:补偿种类共48类83项,其中对“水井、化粪池、水池、假山”等调整计量方式。三是在树木补偿方面,采用实证调查法,对项目进行了分类,共7类31项,并明确了价值定义为树木的移植、砍伐以及在此过程中的损失等费用。
(五)强化了监督监管。一是在费用监管方面,规定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足额预存,专款专用;二是在征收信息监管方面,增加完毕确认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三是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工作,细化各部门单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职责;四是在争议调节方面,规定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将矛盾尽量在源头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