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沈畈村村民委员会十三组
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镇长。
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沈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牛镇沈畈村。
法定代表人:吴梅芳,村委会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与湖北铭浩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沈畈村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不服,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对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