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06-26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曹俊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东岳路44号1栋1单元4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9)第010112213-10-3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俊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