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08-11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吴志刚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华路9号2栋20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15949,《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0)第00100200072-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吴志刚
2025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