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8月7日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 登记申请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土地 用途 | 备注 |
1 | 大冶市灵乡镇南畈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大冶市灵乡镇南畈村 | 4202810311009JA00044W00000000等4个 | 1015.44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方坤电话:18986585971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灵乡南畈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