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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5-02-25    文章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市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行政许可方面

1.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的问题等。

(二)行政检查方面

2.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等。

3.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等。

4.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的问题;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五个严禁‌:‌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八个不得‌,不得为完成罚款指标或谋取经济利益突击检查‌;不得扩大检查范围干扰企业正常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联合检查”“专项整治”等名义实施多头执法‌;不得擅自提高处罚标准或滥用“顶格处罚”‌;不得摊派检查指标,以考核名义向基层单位强制分配检查数量‌;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的问题等。

5.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的问题;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存在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问题等。

6.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专项检查不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未经评估、未制定计划、未经批准的问题;“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的问题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

7.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的问题等。

8.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的问题;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等。

9.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的问题等。

10.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的问题等。

11.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的问题;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的问题等。

(四)行政强制方面

12.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的问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出现财物损坏、丢失的问题;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的问题等。

(五)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13.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问题等。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活动的问题等。

15.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问题等。

16.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的问题等。

17.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问题等。

二、线索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底。

三、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1.现场举报或邮箱举报: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邮箱:dysfjzfg8722080@163.com

2.举报电话:0714-8722080(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四、注意事项

问题线索提供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线索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问题线索反映中需明确说明反映对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如有相关证据材料,请一并提交),并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对问题线索提供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