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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起 我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留存不动产权属证书

发表日期:2019-07-10    文章来源:

  9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自2019年7月8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不再留存《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日起,工作人员在受理抵押登记时,仅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附记栏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章,原件退回产权人。在受理抵押注销登记时,抵押人需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上加盖“抵押登记已注销”印章。

  对2019年7月8日前,产权人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留存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如需取回权证,可直接由产权人书面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章后,予以领取。

  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为确保交易安全,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可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查询不动产权利状态。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簿显示内容为准。仅以不动产权证书作抵押或质押,而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留存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优化抵押登记流程,精简收件材料,提供利民利企的又一项举措。为权利人因水、电、气开户,子女就学,户籍办理等提供了极大的用证便利。(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