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开办餐饮店
二、适用范围
大冶市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联办事项及审批决定机构
(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大冶市烟草局)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冶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大冶市城管局)
五、申请条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
1、设立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设立分公司的,应经公司决策层决议,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 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在违法建筑上以及被确定纳入城市征收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上设置门店招牌的不在备案范围内;
3、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业务流程图

七、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 来源  | 各类情形  | 材料要求  | |
受理时提交材料(企业设立登记三选一)  | |||||
企业设立登记(个体、个人独资)  | 1  | 经营者(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及代理人需身份验证  | |
2  |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经营者不能前来办理,委托办理的情形  | 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  | |
3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一般程序提供住所证明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 |
4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住所承诺的情形  | ||
企业设立登记(公司)  | 1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 提交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按公司法要求制定  | 
2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 提交  | |||
3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 提交  | |||
4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 提交  | 适用于选择一般程序提供住所证明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 |
5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 申请人 提交  | 适用于选择住所承诺的情形  | ||
企业设立登记(分公司)  | 1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加盖公司公章  | |
2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加盖公司公章  | ||
3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一般程序提供住所证明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 |
4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住所承诺的情形  | ||
门店招牌设置  | 1  | 门店招牌设置地点原始图及效果图  | 申请人 提交  | 原图1份(A4大小),效果图2份(5寸大小),均为彩色  | |
2  | 门店招牌设置信用承诺书  | 申请人 提交  |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  | 1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堂  | |
2  | 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堂  | 布局示意图应标明长、宽,注明面积,签署姓名日期  | |
烟草专卖  | 1  | 经营场所涉及安全因素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适用于加油站便利店  |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能提供相关安监和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 
消防安全检查  | 1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一般程序办理的  | |
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告知承诺办理的  | ||
容缺受理(现场核查时应提交的材料)  |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  | 1  | 外设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  | |
2  |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需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适用于选择网络经营的,应提供包装材料证明(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同批次检验报告)及配送设施设备(容器、车辆等)资料  | ||
八、办理说明
(一)企业设立登记
1、经营范围:在系统中采用勾选制确定经营范围的表述。申请人可登陆https://bj.jyfwyun.com(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进行参照;
2、身份验证:选择窗口现场方式办理,需申请人扫描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软件,进行人脸识别;选择网上办理,需申请人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程序扫描签名材料上的二维码,进入法大大或E签宝的电子签名程序,进行人脸识别;
3、申请办理公司时可选择填报“一窗通办”申请附表,同步办理公章刻制、参保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事宜;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分公司根据需要任选一种类型办理。其中,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许可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及整改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2、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多种经营项目;主体业态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确定,本主题只能选择餐饮;
3、与所申请许可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具体要求见《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可在网上下载。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1、本事项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限;
2、“经营场所”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场所,有准确门牌地址、店名或方位表述。“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制品场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建筑和流动摊点。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本事项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提交容缺受理的3项材料。申请人可选择一般程序(即先核查再发证)办理,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也可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办理(即先发证再核查),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五)门店招牌设置备案、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提示
1、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在违法建筑上以及被确定纳入城市征收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上设置门店招牌的不在备案范围内;
2、门店招牌备案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事项可同步办理。联办事项中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仅限于在设置门店招牌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情形,因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另行申请办理。
(五)“一件事”一次办
1、窗口受理时应向申请人告知全部事宜,确认办理事项。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先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复用信息和复用材料后,窗口再向相应部门推送申请书和所需材料,由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主题的全部关联事项,也可根据其意愿申请办理部分关联事项,但必须含营业执照。
对于已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先检查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已涵盖待申请的主题,若未涵盖应告知申请人变更营业执照。
若某关联事项未能通过审批,需告知当事人另行重新申报相应的单个事项,不再选择一事联办程序办理。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时间)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14-8769872投诉电话:0714-8769847
十二、结果送达
自行下载、现场自取、邮政送达
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14: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办理地点
线下可在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二楼D区5号窗口办理。
附件: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格及文书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格及文书
序号  | 申请信息  | 备注  | 
1  | 企业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信息  | 企业类型选其中之一办理  | 
2  | 企业设立(内资公司)信息  | |
3  | 企业设立(分公司)信息  | |
4  | 地址证明材料  | |
5  | 主体信息确认  | 适用于已办理营业执照,受理时获取一事联办复用信息  | 
6  | 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 |
7  | 烟草许可信息  | |
8  | 消防安全检查基本信息  | |
9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 适用于选择一般程序办理须填写  | 
1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适用于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办理须填写  | 
11  | 门店招牌设置备案信息  | 依申请需要填写  | 
12  | 门店招牌设置信用承诺书  | 申请门店招牌设置备案须填写  | 
企业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信息  | ||||||||||||||||||
名称  | ||||||||||||||||||
备选名称  | 1.  | |||||||||||||||||
2.  | ||||||||||||||||||
经营者 (投资人)  | 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  | ||||||||||||||||||
居 所  | (户籍登记住址)  | |||||||||||||||||
联系电话  | 固定  | 移动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政治面貌  | □群众 □党员 □团员  | 职业状况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  | (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 |||||||||||||||||
□办理个体工商户填写  | ||||||||||||||||||
从业人员  | (人)  | 资金数额  | (万元)  | 经营者 照片 粘贴处 (1寸白底彩照)  | ||||||||||||||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填写  | ||||||||||||||||||
出资额  | 万元 (人民币)  | 出资 方式  |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 |||||||||||||||
联络员信息 (附身份证)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号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投资人签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系统生成由受理人员填写)  | |||||||||||||||||
身份证复、影印件粘贴页
经营者(投资人)身份证件  | 
(粘贴处)  | 
联络员身份证件  | 
个体工商户无需设置联络员。 个人独资企业需设置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粘贴处)  |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核对各类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领取各类证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地址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地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企业开办“一窗通办”申请附表
公章刻制□是 □否  | 刻章网点  | ||||
领取方式  | □自取 □邮寄  |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是 □否  | 涉及行业  | ||||
预约银行开户□是 □否  | 开户银行  | ||||
存款负责人类型  |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 ||||
银行支付联系人信息  |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
银行账户管理员信息  |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
寄递服务 □是 □否  | |||||
寄递物品  | □营业执照 □企业公章 □税务发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快递地址  | |||||
办理涉税事宜 □是 □否  | |||||
税务登记信息确认需填写  | 生产经营地邮政编码  | 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  | |||
主管税务机关  | |||||
总分机构类型  |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非分总机构  | ||||
纳税人类型  | □企业□非企业型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  | ||||
财务会计制度名称  |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 ||||
财务报表报送小类  | |||||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名称  | □一次摊销 □五五摊销 □分次摊销 □其他  | ||||
折旧方法名称  | 大类:□直线折旧 □加速折旧 小类:□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  | ||||
办税人员信息  |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
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需填写项目  | 主营业务类别  |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其他  | |||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  | □当月1日 □次月1日  | ||||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 □是 □否  | ||||
申领发票需填写项目  | 申领发票种类  |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隶属市场主体 (单位)  | 类型  | □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经营期限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变更登记/备案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 被依法责令关闭。 □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 其它原因: 。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 ||||||||||||
□负责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 |||||||||||||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
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主体信息确认(适用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  | |
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体类型  | 场所地址  | 
□个体工商户  | 经营场所:  | 
□个人独资企业  | 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  | 
□公司  | 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  | 
□分公司  | 经营场所:  | 
□其它为  | 营业场所:  | 
经营范围  | □含一事联办主题事项涉及的经营范围 (若未含则提醒申请人增加经营范围)  |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电话  | |
文化程度  | |
住址(居所)  | |
粘贴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  |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信息  | ||||||||||||||||
外设仓库地址 (没有仓库可不填)  | 省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没有仓库可不填)  | |||||||||||||||
主体业态  | □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含网络经营 □网络经营; □含自动售货 □自动售货) □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含网络经营;□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工地食堂; □含中央厨房 □含集体用餐配送)  | |||||||||||||||
经营项目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半成品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 □不含裱花类糕点)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其他类食品制售  | |||||||||||||||
申请副本数(份)  | 有效期  | (申请短期从事餐饮服务 经营活动者填写)  | ||||||||||||||
职工人数(人)  | 应体检人数(人)  | (接触食品的职工必须体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一事联办事项选择同步办理营业执照的,免于填写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 ||||||||||||||||
姓 名  | 性 别  | |||||||||||||||
民 族  | 职 务  | |||||||||||||||
户籍登记住址  | 联系方式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 电话  | |||||||||
从业人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健康 证号  | 联系 电话  | |||||||||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
烟草专卖零售信息  | |||
经营地址  | |||
经济类型  | 口国有 口集体 口个体 口合伙 口股份制(合作) 口个人独资 口有限责任 口外商投资 口股份有限公司 口其他:  | ||
特殊群体  | 口非特殊群体 口残疾人 口低保户 口下岗失业人员 口军烈属 口特困户 口其他情况:  | ||
业 态  | 口食杂店 口便利店 口超市 口商场 口烟酒商店 口娱乐服务类 口其他:  | ||
场地权属  | 口自有 口租赁 口无偿使用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承诺  | 以上信息经本人核对, 确认无误。 本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 证件以及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果申请过程中存在虚假、 欺骗等不法行为, 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消防安全检查基本信息  | ||||||||||||
场所地址  | 建筑结构  | |||||||||||
场所 建筑面积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
场所性质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其他  | |||||||||||
□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 ||||||||||||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 名称  | 建筑面积  | ||||||||||
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 建筑高度  | |||||||||||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
场所情况  | 用火 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是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
安全 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选择一般程序办理填写本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办理填写本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消防安全承诺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门店招牌设置备案信息  | |
门店招牌设置时间  | 门店招牌类型  | 
门店招牌设置地点  | 结构、材质  | 
门店招牌内容  | 门店招牌申请规格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信息(需占道施工的须填写)  | |
临时占道面积及时限  | 临时占道形式  | 
门店招牌设置信用承诺书
城区城管局:
我单位选择一事联办方式办理门店招牌设置相关手续。
我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为,门店招牌设置地点为 。
本人申请门店招牌备案,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一事联办窗口及城区城管局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我单位严格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试行)》以及黄石地区门店招牌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一)店招设置遵循下列原则:
1、实行一店一招。同一个商铺在同一临街立面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可各设置1块风格、规格统一的店招。
2、位置规格一致。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楣以上,二楼阳台(玻璃幕墙、窗户)下沿以下;店招的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挑构件,无挑构件的建筑店招标牌外沿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伸出不超过0.3米;伸出面与相邻门面对齐。店招设施长度应小于门面宽度,不得伸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3、二楼以上店招设置。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单位、商户宜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内部适当位置统一设置单位铭牌或标识。
4、店招字体高度不大于底板高度3/5,文字总长度不超过底板长度的3/4。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仅限于设置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产品、服务、价格、电话等推介宣传内容。
5、禁止设置形式。店招标牌不得在建筑及裙楼楼顶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户;不得在临街建筑物户外立面上设置竖式灯箱店招。
(二)店招标牌的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等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消防、电气等安全要求。
(三)设置店招标牌不影响采光、通风、通行、消防等功能,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店招不采用易燃易破损、高反光等影响城市容貌和安全的材质;照明配置不造成光污染侵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店招标牌设施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经营门店如从事餐饮经营应增加油烟净化设施;从事车辆修理、汽车美容、洗车等经营应取得交通部门备案手续;从事废品回收业应距离城区两公里。
(五)我单位是该门店招牌设施安全和管理主体责任人,负责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维修检查,出现画面污损陈旧、结构存有安全隐患等情况时,及时组织更换或维修。店招标牌设置使用者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我单位负责拆除,并恢复建筑原状。
四、若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需要拆除或整改未到设置时限的门店招牌,我方将无条件配合,严格按区城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拆除或整改。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我单位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备案、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