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个人
二、联办事项
1、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
2、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
3、车辆信息核验
4、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信息核验
5、婚姻信息核验
6、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核验
7、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8、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
三、申报须知
1.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
申请人身份核验通过后,政务服务平台将办件信息推送至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核查反馈核查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政务服务平台。
2.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车辆信息核验
申请人身份核验通过后,政务服务平台将办件信息推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政务服务平台。
3.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信息核验,婚姻信息核验
申请人身份核验通过后,政务服务平台将办件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授权委托核对等相关材料后,经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政务服 务平台。
4.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核验
申请人身份核验通过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s://www.chsi.com.cn) 核验申请人高等学历或登录湖北教育信息网(http://hbzzxt.e21.cn)核验申请人中等学历。
5.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申请人身份核验通过后,政务服务平台将办件信息推送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核查出具信息核查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政务服务平台。
6.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
申请人身份核验通过后,政务服务平台将办件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政务服务平台。
四、办理流程

五、申报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六、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2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黄石市民之家二楼F区企业事务区7号窗口
线上办理:1. 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根据页面提示办理
2.鄂汇办APP:登录鄂汇办APP,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根据页面提示办理
九、咨询电话
0714-6511867
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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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低保家庭:申请家庭中仅有部分成员享受低保的,此项应填“否”。
二、单身居民:是指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以及年满18周岁且未婚的孤儿。
三、户籍情况:请填写“本市户籍”或“居住证”。1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此项可不填。
四、工作单位:有稳定工作的请填写具体所在单位名称。其他情形可选填:灵活就业、退休、在校学生、服役、服刑、无业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此项可不填。
五、监护人:共同申请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代为申请的法定监护人,应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优先配租对象:1、无房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房。2、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家庭。3、计生特扶家庭: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4、重症患者家庭: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书;5、残疾人家庭: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6、成年后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婚;7、无子女的老人: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人;8、见义勇为家庭: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9、劳动模范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10、英雄模范家庭:受市级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11、烈属家庭:依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的遗属家庭;12、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申请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13、其他: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产权人(承租人): 1、属自有产权住房,按《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填写;2、属租住公房的,填写承租人姓名。租住公房是指向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产权单位直接承租该房屋。
八、建筑面积:1、属自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填写;2、属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按照《公有住房租约》中注明的计租面积乘以1.25系数折算为建筑面积(计租面积实为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面积填写)。
九、特殊住房情况:是指实际已归共同申请人所有但尚未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住房。“特殊情况”包括①购买商品住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②征收拆迁安置住房;③其他情形(如遗产继承、离婚分割、受赠等)。请选填对应类型的序号,选择第③项的应写明具体情况。
十、保障方式:申请人可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十一、租赁时限: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目前租住房屋租期截止时间。
十二、特殊情形及优先配租的依据:凡是选择个人特殊情形和优先配租家庭对象的,均应填写依据的证件证书名称、编号、发证单位和时间,以便核实;未填报或填报不实的,将影响优先配租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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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填报时间:20年月日
申请人 | 性别 | 是否低保家庭 | 是否单身居民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区 街道 社区 | 现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 区 街道 社区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户籍情况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月均收入(元) | ||||||||||||||||||||||
监护人 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房地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家庭住房情况 | 产权人 或承租人 | 权属性质(自有或公房) | 房屋座落 | 房产证号或 公房租约编号 | 建筑面积(M2) | |||||||||||||||||||||||
特殊住房情况 | 涉及共同申请人 | 特殊情况 | 房屋坐落 | 房产证号或 合同备案编号 | 建筑面积(M2) | |||||||||||||||||||||||
家庭人口(人) |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M2) |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 家庭月收入(元) | |||||||||||||||||||||||||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 租赁时限 | |||||||||||||||||||||||||
特殊情形及优先配租的依据 | 证件、证书名称 | 编号 | 发证单位 | 发证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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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知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相关政策,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愿意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本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隐瞒、虚报或伪造等行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市、区、街道办事处等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可向有关单位(包括民政、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机构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各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部门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代为申请的法定监护人承诺对被监护人在承租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代为申请的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按手印)
2020年 04月21日
审 核 意 见 | |
街道 办事处 | 经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经初审,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属实,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 家庭人口 人,保障人口 人,并于20 年 月 日起,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七日,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属于 收入不受限制对象。 □申请家庭属于 优先配租对象。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
区民政部门 | 经审核,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
区房管部门 | 经审核,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经公示,申请家庭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家庭人口 人,保障人口 人,人均月收入 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同意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申请家庭属于 收入不受限制对象。 □申请家庭属于 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家庭符合租赁补贴条件。 (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