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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经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表日期:2023-04-25    文章来源:大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大冶市经信局行政处罚裁量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一、《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 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三、《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从轻处罚条件:从业时间短(3-5个月),电力供应范围小,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从业时间较短(满6个月,不到12个月),电力供应范围较大,月营业额较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三)从重处罚条件:从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电力供应业务范围大,月营业额巨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

二、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一)从轻处罚条件:从业时间短(3-5个月),电力供应范围小,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从业时间较短(满6个月,不到12个月),电力供应范围较大,月营业额较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三)从重处罚条件:从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电力供应业务范围大,月营业额巨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

一、(一)从轻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三)从重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二、(一)从轻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三)从重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2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一、《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 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三、《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从轻处罚条件:从业时间短(3-5个月),电力供应范围小,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从业时间较短(满6个月,不到12个月),电力供应范围较大,月营业额较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三)从重处罚条件:从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电力供应业务范围大,月营业额巨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

二、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一)从轻处罚条件:从业时间短(3-5个月),电力供应范围小,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从业时间较短(满6个月,不到12个月),电力供应范围较大,月营业额较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三)从重处罚条件:从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电力供应业务范围大,月营业额巨大,但能及时停业整改,主动提供业务资料,并上缴非法所得,服从处罚决定者;

一、(一)从轻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三)从重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二、(一)从轻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二)较重情节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三)从重处罚条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3

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1kv以下的并处罚款1000元、电压等级1kv级以上的并处罚金5000元。

5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危及电力安全生产、建设,尚未损害电力设施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处以3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一、当事人对危及电力安全生产、建设,尚未损害电力设施的;

二、当事人已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且拒不改正的;

三、危害500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设施、电力线路、危害统调电厂发电设施的重大案件。                        

一、情节轻微的,能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的教育规范,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可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先教育规范,初次发生的,并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再次发生的,并处三千至四千元的罚款。
   二、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初次发生的,并处4000至6000元的罚款;再次发生的,并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三、由市经济委员会执法;

6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一、先教育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电价差额,给予警告,不予处罚;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可并处以八千元的罚款;

二、先教育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先教育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四、,先教育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予处罚;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初次发生的,可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再次发生的,可并处以每次1.5万元的罚款。

五、先教育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予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给予警告,不予处罚;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初次发生的,可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再次发生的,可并处以每次二万元的罚款。

六、,先教育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供电和并网设施,给予警告,不予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初次发生的,可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再次发生,并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可并处以每次四万元的罚款。

7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窃电时间长达12个月以上的,窃取电量特别巨大的);

二、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窃电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窃取电量巨大的);

三、情节较轻,性质一般,(窃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时间,窃取电量虽大,但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

四、情节轻微,性质一般,初次发生,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行为者;

五、单位窃电的。

一、处应交电费五倍的罚款;

二、处应交电费三至四倍的罚款;

三、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四、处应交电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五、除按照《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对实施窃电行为的单位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