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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5-08-18    文章来源:大冶市教育局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冶市教育局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制定了《大冶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办法旨在统一和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确保办园条件与质量,促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主要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意见及《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委会、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审批管理职责

市教育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各乡镇中心学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审批相关工作。

四、举办基本条件

符合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与布局,达到省级办园基本标准。

举办者资质要求: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须为中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机构名称规范,不得使用“中华”“国际”等超出区域范围的字样,且对外名称须与审批名称一致。

有正确的办园宗旨、合法章程、合规的教职工队伍、科学的保育教育计划。

有必备资金和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

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五、审批流程

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申请筹设:举办者向中心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实地考察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民政、市场监管、卫健、消防、公安等部门审核并实地考察,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不超过2年,期间不得招生。

申请正式设立:筹设完成后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审批机关在3个月内组织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收费等手续后方可招生。

直接设立:具备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免去筹设环节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六、禁止批准的情形

包括不符合教育规划、申请弄虚作假、相关人员资格不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情形等。

七、机构变更与终止

机构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等,须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停办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提交资产清理与幼儿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收回证件。

八、年度检查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须接受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年检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或拒绝年检的,可能被降级、取消办学资格,并收回许可证。

九、对已开办未审批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办的机构必须依规审批。已开办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视为非法幼儿园,将由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与管理,保障幼儿接受安全、有质量的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