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冶市XX动保;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大冶市金湖办事处矿冶大道30号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FWC7N8H;
经营者:汪某某;
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XXXXXXXX;
联系电话:1333991XXXX;
住 址:大冶市金湖办事处汪拳村XX号。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10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城区兽药经营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大冶市XX动保经营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标明的作用与用途用于畜禽、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治疗,生产企业为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该兽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经双方同时清点确认,该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库存1000g(1桶)。经核查,大冶市XX动保有营业执照,已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兽药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实,(1)当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进购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1000g(1桶),生产企业为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已销售1000g(1桶),进购价格160.00元/1000g(1桶),销售价格220.00元/1000g(1桶);(2)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进购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2000g(2桶),生产企业为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已销售1000g(1桶),库存1000g(1桶),进购价格160.00元/1000g(1桶),销售价格220.00元/1000g(1桶)。当事人所经营兽药货值金额440元(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执法人员对该兽药库存1000g(1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经营假兽药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汪某某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
2.汪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4.柯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5.汪某某购销兽药记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农(兽药)告〔2022〕54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陈述申辩:承认其违法事实和错误,请求减轻处罚。2022年11月15日,本案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并无减轻处罚情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73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1000g(1桶);
2.没收经营兽药违法所得440元;
3.处以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人民币13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760元(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华厦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纳罚款,账号:17164601040XXXXXX,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