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动监)罚〔202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身份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熊XX 陈XX | 自然人 | 4211821978xxxxxxxx 4202811982xxxxxxxx | 冶农(动监)罚〔2025〕4号 | 经营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 经查明,大冶市xx养殖场场长陈xx联系猪贩陈xx计划购买仔猪,陈xx转而联系猪贩熊xx让熊xx为其购买仔猪,双方商定的仔猪交易价格为310 元/头,且熊xx承诺交易成功后向陈xx支付1000元辛苦费(未兑现)。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熊xx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县钟x以25000元的价格收购100头仔猪,运费由熊朝群承担,钟某通过“xx”平台联系解xx承运仔猪。仔猪运输至大冶过程中因缺氧导致死亡36头,剩余64头。最终陈xx向熊xx结算64头存活仔猪共计24360元,并以26000元的价格将64头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仔猪出售给陈xx,本案货值金额26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项。 | 1.处以经营生猪货值金额0.38倍罚款,即人民币9880元(熊xx6880元,陈xx3000元。 | 0.988 | 2025-12-17 | 2026-12-17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