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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动监)罚〔2025〕4号

发表日期:2025-12-17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动监)罚〔202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熊XX

陈XX

自然人

4211821978xxxxxxxx

4202811982xxxxxxxx

冶农(动监)罚〔2025〕4号

经营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查明,大冶市xx养殖场场长陈xx联系猪贩陈xx计划购买仔猪,陈xx转而联系猪贩熊xx让熊xx为其购买仔猪,双方商定的仔猪交易价格为310 元/头,且熊xx承诺交易成功后向陈xx支付1000元辛苦费(未兑现)。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熊xx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县钟x以25000元的价格收购100头仔猪,运费由熊朝群承担,钟某通过“xx”平台联系解xx承运仔猪。仔猪运输至大冶过程中因缺氧导致死亡36头,剩余64头。最终陈xx向熊xx结算64头存活仔猪共计24360元,并以26000元的价格将64头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仔猪出售给陈xx,本案货值金额2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项。

1.处以经营生猪货值金额0.38倍罚款,即人民币9880元(熊xx6880元,陈xx3000元。

0.988

2025-12-17

2026-12-17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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