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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产品)罚〔2025〕2号

发表日期:2025-12-10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农产品)罚〔202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余xx

自然人

4202211963xxxxxxxx

冶农(农产品)罚〔2025〕2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25年8月11日至12日,当事人在大冶市陈贵镇xx村种植基地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阳光玫瑰葡萄共计49千克。2025年8月11日,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监督抽查,对此批葡萄进行抽检,抽检样品3千克,并支付样品费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相同)。剩余46千克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至8月12日期间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786元(含样品费50元)。至202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所售葡萄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786元;

2.罚款600元

0.06

2025-12-10

2026-12-10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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