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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产品)罚〔2025〕3号

发表日期:2025-12-10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李xx

自然人

4202811952xxxxxxxx

冶农(农产品)罚〔2025〕3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25年8月11日至12日,当事人在大冶市陈贵镇xx村种植基地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共计88千克,其中:玫瑰香葡萄48.5千克,金手指葡萄39.5千克。2025年8月11日,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监督抽查,对此批葡萄进行抽检,每类品种抽检3千克,共计6千克,并支付样品费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相同)。剩余82千克葡萄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至8月12日期间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412元(含样品费100元)。至202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所售葡萄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1412元;

2.罚款700元

0.07

2025-12-10

2026-12-10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