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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屠宰)罚〔2025〕2号

发表日期:2025-10-24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屠宰)罚〔202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熊XX

自然人

4202811966xxxxxxxx

冶农(屠宰)罚〔2025〕2号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025年6月27日4时许,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大箕铺镇派出所对大箕铺镇xx村xx湾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检查, 发现当事人熊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当事人非法屠宰的生猪胴体1具及其他生猪产品(含头、内脏),另有当事人使用的屠宰工具8把。 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及当事人使用的屠宰工具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与当事人共同对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称重共计121.65千克,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拆除了用于非法屠宰生猪的锅灶。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89项

1.责令关闭违法生猪屠宰场所; 2.没收屠宰工具8把; 3.没收生猪产品121.65千克; 4.罚款人民币51000元。

5.1

2025-10-24

2026-10-24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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