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冶农(渔业)罚〔2025〕11号

发表日期:2025-07-24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叶xx

兰x

自然人

42028119930xxxxxxx

4202811990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11号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冶市保安湖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xx、兰x在大冶市保安湖xx村xx湾石头堤处水域进行垂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垂钓区域进行坐标定位为东经114°42 '31",北纬30°14 '58",结合《保护区功能区划图》认定该地点属于保安湖核心区。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规定

罚款600元(叶xx300元、兰x300元)

0.06

2025-7-24

2026-7-24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