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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20号

发表日期:2025-12-20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王xx

自然人

4202211970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20号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保安湖管理处举报,称当事人王xx在保安湖xx村xx湾处水域使用丝网进行捕捞。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当事人王xx承认2025年10月28日在保安湖xx村xx湾处水域放网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并对渔获物和捕捞工具(丝网2条)进行指认,对渔获物进行称重为1.335千克。根据《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保安湖属于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50项

1.没收渔具(丝网2条); 2.罚款2000元

0.2

2025-11-20

2026-11-20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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