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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21号

发表日期:2025-11-0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王XX

自然人

4221281968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21号

在湖泊水域投粪养殖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大冶市湖泊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保安镇xx村下周围湖岸边水域堆放两处鸡粪。经查明,该处水域养殖户系王xx。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王xx到达现场,当事人对投粪养殖的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65项

罚款2000元

0.2

2025-11-05

2026-11-05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