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身份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方X | 自然人 | 4201151985xxxxxxxx | 冶农(种子)罚〔2025〕1号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 | 经查,邹xx种植“福玉香占”合计50亩,水稻倒伏面积30亩,水稻种子由方x送货上门到大箕铺镇xx村销售给邹xx,该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福玉香占,审定编号:国审稻20210354,当事人在“福玉香占”水稻种子品种审定适宜生态区域以外地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4800元。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与邹xx达成协议,免除邹xx种子欠款4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21000元 | 2.1 | 2025-11-17 | 2026-11-17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