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冶政办发函【2021】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和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局有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编制目录清单
对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中确定的行政事项,各有关单位重新进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梳理公开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各有关单位填报《大冶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见附件1),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局法规股。
(责任单位:大冶市水产局、大冶市畜牧兽医局、大冶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大冶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1.公开格式文书。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于2021年6月底前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网站、大冶市政务服务局农业农村局窗口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责任股室: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2.告知承诺要求。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有关单位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责任单位:大冶市水产局、大冶市畜牧兽医局、大冶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大冶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三)加强监管核查
1.明确核查办法。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有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大冶市水产局、大冶市畜牧兽医局、大冶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大冶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有关单位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大冶市水产局、大冶市畜牧兽医局、大冶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大冶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四)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大冶市水产局、大冶市畜牧兽医局、大冶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大冶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股室: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六)检查验收。局政策法规股将对各有关单位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效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和通报,检查情况直接纳入各单位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局长戴云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局政策法规股,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推行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宣传培训。做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 大冶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大冶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证明 内容 | 设 定 依 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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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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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备注:1. “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 “行使层级”栏请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
3. “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5. 对于能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分别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一个材料只能选择一种告知承诺情形。选择通过部门自行核查的,请在对应情形栏中一并写明核查的具体网站地址。对于不能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在“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一栏中,要写明具体理由。拟取消的证明,无需填写。
6. 核查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填写。
7. 此表按要求、时限报送至局法规股。联系人:冯威,电话:0714-3819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