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预防为主、注重服务”行政执法模式,强化涉企法律法规宣传,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大冶市农业农村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旨在推动执法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宣传、提醒、指导等非行政强制手段,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清单》主要涉及农业农村领域5大类经营行为,共计13项,明确了常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风险等级、指导建议及具体指导部门。
对于农资经营方面,涉及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等。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内容包括种子经营门店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应符合规定;农药经营需取得许可证,售卖的农药应是依法取得登记证且质量合格、标签标注规范的产品;兽药生产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者需申领经营许可证;肥料销售需保证产品质量与登记批准或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对于动物防疫与屠宰方面,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畜牧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等。规定内容包括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附有检疫证明和标志;畜禽养殖场等要建立养殖档案;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验登记制度。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对于农业机械方面,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内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需登记,操作人员和驾驶人要证件有效且行为合法合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渔业捕捞方面,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内容包括禁止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止违法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