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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调解显担当 大冶市“人社 + 工会” 解锁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路径

发表日期:2025-09-05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某被武汉某公司派遣至在我市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11月30日14时许,鲁某因身体不适请假前往卫生院就医,后因病重被送往黄石市第四医院紧急救治。当日16时许,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周某认为丈夫死于突发性疾病,处理完后事,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025年7月某日,在外地工作的远房亲戚来到家探望周某,聊天过程中,亲戚提示说,可以找用人单位要求予以赔偿。

7月16日,周某来到“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咨询丈夫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作室调解员陈新富了解情况后,当即带其前往人社局工伤股。因鲁某生前单位为武汉市公司,且鲁某工作地点大冶某公司已与武汉公司终止了保安派遣业务,工伤股相关负责同志建议周某去公司注册地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

周某请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为其主张权利。虽然此案不属我市区域仲裁立案范围,但裁调对接室调解员陈新富在了解到周某家住农村,小孩无业,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而唯一劳动力鲁某却不幸病故,顿感恻隐之心。他多次与武汉公司电话沟通,就鲁某死亡赔偿要求进行沟通协调。

7月29日,在周某的请求下,陈新富乘车同其前往武汉市某保安公司现场协调赔偿事宜。周某要求对丈夫鲁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以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公司负责人王某回应,鲁某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但鉴于鲁某家庭情况,公司可以支付5万元慰问金。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陷于僵局,决定择日再行协商。

8月5日,在陈新富的再三努力下,周某和武汉公司负责人来到大冶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协商调解。

陈新富充分利用多年从事调解工作所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围绕鲁某发病地点及死亡时间等重点要素,向用人单位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后,陈新富又得知公司方曾为员工购买过商业意外保险,更是从公司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进行宣传和劝导。

面对周某,陈新富则建议其考虑大冶与武汉两地的距离,以及工伤认定、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等诸多问题,作出必要的让步。

经过陈新富耐心细致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武汉公司一次性赔付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共计58万元,家属放弃工伤认定,签字之日一并付清。

至此,调解结束。本次“人社+工会”调解员陈新富跨地域调解纠纷的成功,不仅是一次权益的守护,更是一次爱心与责任的传递,彰显了工会法律工作者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的不懈努力与精准发力。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深化协作机制,让每一次调解都成为职工权益保障的有力见证,在法治轨道上用专业与爱心为职工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