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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保参保行为的告知书

发表日期:2026-02-08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参保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照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险统一登记。除按相关文件规定可单独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及其从业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通过线上、线下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无论增员还是减员,均实行三险统一登记,不允许用人单位选择性参加部分险种。

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前,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经济损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企业稳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招聘时难以吸引高端人才,会降低职工归属感,增加人员离职率,影响企业经营稳定性。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规范参保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规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协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试用期、年龄偏大等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单位报账或补助等方式让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

(三)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四)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得漏报缴费人员或少报缴费基数。

四、办理渠道

1.线上渠道。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平台。

http://zwfw.hubei.gov.cn/ 

2.线下渠道。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

五、联系电话

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0714-871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