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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单位食堂提供员工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就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3-12-01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单位食堂提供员工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就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7HCW28N,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计划,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托于20238月30日对当事人提供员工就餐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XBJ23420281484700130)。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2023年8月30日提供员工就餐的白色圆盘,检出大肠菌群/50m2)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KW20231475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核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员工就餐的白色圆盘大肠菌群项目检测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食堂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在存放过程中,没有及时关闭柜门,保持干燥,致使餐具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导致餐具沾染大肠菌群。

整改情况: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的落实。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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