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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艳阳海鲜馄饨店油条抽样检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6-07-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针对大冶市艳阳海鲜馄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7NJ52Y95)销售的油条被抽检不合格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7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冶市艳阳海鲜馄饨店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0281491932947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2603564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油条共进购25根,其中5根为抽检机构所购买,剩余20根均销售给消费者。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油条均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油条为快消品(采购当天就已销售完毕),加之当事人进货数量少,所以没有油条被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经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许可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许可证明材料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油条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此外,针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许可证明材料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作为食品经营者,当事人对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透彻,掌握不够全面;2、当事人在食品采购环节中,未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

企业整改情况:

1、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达到逐步熟知并灵活运用;

2、不断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和进货查验制度机制,强化相关责任人管理和日常采购登记,切实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