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针对冯胜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EDFM41P)经营销售的红椒被抽检不合格的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3日,本局联合湖北浩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冯胜开经营销售的红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0281487239132”。经检验,红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红椒的基数为1.67KG。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被抽检批次红椒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红椒为快消品,当事人经营销售数量少,所以没有红椒被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免罚条件有:“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当事人在销售环节销售食用农产品,能够如实说明涉案红椒的进货来源,采购时查验了涉案红椒的质量合格凭证。另外,“噻虫胺”为高效广谱的杀虫剂,主要用于农业种植环节防病杀虫,而当事人处于经营流通环节,没有使用“噻虫胺”的必要性,可以排除造成涉案红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由当事人引起,存在非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采取产品召回措施自行改正。本局也没有收到因食用涉案红椒引发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初次违法的认定情形。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列明的全部免罚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认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作为食品经营者,当事人对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透彻,掌握不够全面;
企业整改情况如下:
1、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达到逐步熟知并灵活运用的目的;2、不断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和进货查验制度机制,特别是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及相关进货凭证,完整记录进货台账,切实严格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