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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违不罚 + 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12-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政策:《关于开展“首违不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制度,为柔性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要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转变执法理念,避免简单“以罚代管”,助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大冶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依据《大冶市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先行区创建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本地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健全市场监管柔性执法制度,规范“首违不罚”“轻微速罚”执法行为,实现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有机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四个章节,围绕首违不罚、轻微速罚两项柔性执法制度,明确适用清单、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后续监管等核心内容,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方可适用:一是属于初次违法;二是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当事人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采取下架、退还违法所得、整改等措施消除违法后果;四是属于“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事项。

(二)规范“首违不罚”实施程序

区分线索核查、立案调查两个阶段处置。线索核查阶段,符合条件、无违法所得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予立案,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已经立案的,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经核查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据。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后,执法人员还要对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核查,确保免罚不等于免责。文件同步配套《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列明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营业执照公示、检验检测等多领域具体执法事项、实施机关、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方便一线执法操作和市场主体知晓政策。

(三)推行“轻微速罚”快速办理机制

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认错认罚的轻微违法案件,在法定框架内简化取证、审核审批流程,实现简案快办,压缩办案周期,兼顾执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做到简化程序不降办案标准。

(四)划定执法底线,坚持宽严相济

对触碰安全底线、危害后果严重、主观恶意大、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柔性执法,必须依法予以查处;适用“首违不罚”不予处罚后,当事人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不再适用不予处罚。柔性执法不是放任违法,重在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合规经营。

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内事项严格对照适用条件判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研判处理。

二是落实“免罚不免责”,适用首违不罚的,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提醒告诫、普法宣传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义务,做好整改情况核查。

三是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把劝导、提醒、告诫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贯穿办案全过程,引导市场主体知法、懂法、守法。

解读单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嵩山、涂齐喜

咨询电话:0714-872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