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
被申请人: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回复为由,于2024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大冶湖高新区建设局)是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冶湖高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故被申请人应当是大冶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大冶湖高新区管委会是黄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县级。故该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可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