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7-18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高*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2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