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7-19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冶公(箕)行罚决字〔202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