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7-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2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