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8-2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金)镇停字〔2024〕第**号《责令停工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