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8-2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卢**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9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补正〔2024〕000**号《工伤认定申请补充材料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