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8-2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明**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4日作出的编号42028130009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