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决字〔2025〕38号
申请人:湖北卓群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第三人:胡**。
申请人湖北卓群铝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认定〔2025〕0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1工伤认定〔2025〕0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前提不成立。
申请人与胡**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胡**事发时年满66周岁,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双方属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关于“劳动关系”的适用前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2、事故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工作无因果关系。胡**于2024年1月14日在园区内突发疾病无任何外因晕倒(附大冶市还地桥中心卫生院院前急救记录单诊断为“晕倒、低血糖”,黄石市中心医院入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且胡**在2016年期间因其他事故受伤经头颅CT检查显示双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可能,并在出院医嘱中载明“血压偏高,注意降血压”,故胡**因自身健康原因晕倒,且胡**是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的下晕倒,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环境导致晕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满足三要素,本案不符合法定条件。其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3、程序与证据瑕疵。被申请人认定工伤时,未充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劳务合同》、《病历记录》等材料(附证据清单),仅依据单方陈述作出决定,违反《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关于“全面审核证据”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我公司请求。
被申请人称:1、程序合法。2024年7月15日受理胡**因胡**工伤申请,作出477号受理决定,100号举证告知书并送达,2025年1月7日作出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审查,企业信息,胡**、许贞明等身份证户口本,周*、周**证言,银行工资流水,养老局证明,求实鉴定书,医院病案,死亡证明,湖北卓群铝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3、法律适用正确。胡**因“三工”原因受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项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综上,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1、申请人与胡**之间是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前提是成立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胡**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胡**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也不适用于胡**的工伤认定上。其次,申请人认为与胡**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从胡**的工作情况看,并不符合劳务用工的特征,劳务用工通常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如项目合作、季节性用工、特定任务用工等。从申请人发给胡**的工资流水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是非常稳定的,并非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再次,胡**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年满66周岁,但胡**的年龄并不是认定申请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障碍。申请人认为胡**“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双方属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关于“劳动关系”的适用前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申请人得出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的结论,无非是基于两点: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可是,胡**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阶段就调取证据证明了胡**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胡**在申请人处担任门卫工作,其工作场所在门卫室,但在胡**发生事故当天,门卫室被申请人的财务科占用给职工发放工资,导致胡**上班期间只能长时间在门卫室外站立,致使胡**不慎摔倒造成双侧额叶脑挫伤伴出血的事故。这一点在工伤认定期间也提供了当时公司门卫区域的视屏光碟加以证明了。申请人所讲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前提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2、胡**是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晕厥而造成双侧额叶脑挫伤的事故伤害。工伤认定阶段第三人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黄石市第四医院门诊电子病历,主诉:突发晕厥并摔倒后头部损伤1小时。现病史:一小时前无诱因突发晕厥摔倒后头部损伤等,血压:160/70mmHg。大冶市还地桥中心卫生院2024年1月14日的就诊记录也只记载了晕厥。黄石市中心医院入院诊断虽有“高血压3级”诊断,但申请人却无视了胡**突发晕厥并摔倒后头部损伤的诊断,头部损伤同样会导致血压升高的并发症。如果胡**不是在上班,门卫室不是被财务科占用,胡**也不会门卫室外长时间站立,也就不会突发晕厥摔倒后头部损伤,也就没有从黄石市第四医院转到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并进行两次住院治疗及两次脑颅手术,后于2024年5月20日因颅脑损伤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突发晕厥致双侧额叶脑挫伤伴出血,直到胡**因去世,应是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晕厥而造成双侧额叶脑挫伤的事故伤害,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3、申请人认为程序与证据瑕疵不存在。从第三人于2024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到2025年1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对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也不会在半年后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总之,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湖北卓群铝业有限公司的职工胡**(1957年4月生,还地桥镇人)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1月14日9时左右,胡**在工作时摔倒,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伤伴出血。2024年5月17日,胡**死亡。2024年6月26日,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胡**为颅脑损伤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胡**的儿子胡**向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1工伤受理〔2024〕00477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鄂0201工伤举证〔2024〕000100号《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胡**事件的情况说明》等材料。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1工伤认定〔2025〕0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胡**户口簿记载其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住址为军山村老屋新湾8。胡**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每月标准为159.16元。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证明证实:胡**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授权委托手续、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4、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胡**作为湖北卓群铝业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与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并非工作原因,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胡**死亡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鄂0201工伤认定〔2025〕0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写成2024年5月20日,系笔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六十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1工伤认定〔2025〕0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认定〔2025〕0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