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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卫健局涉企“无感式”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2026-04-23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1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情况核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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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情况核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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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信誉等级核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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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检测数据核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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